女儿举报父亲出轨,当场撞见父亲家暴母亲,

导读:当事人小孙是一名在校大三学生,来自湖北襄阳。据女孩所说,她当场撞见了父亲出轨并家暴母亲,遂将其举报至所谓单位,而自己的心灵也受到了严重伤害,患上了中度抑郁。

据悉,女孩的父亲樊城区住建局工作,他和一名陌生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。母亲无意中发现了这段关系,正好撞见二人在车里的行为,情急之下砸碎了车窗,跟那名女子争执了起来。母亲很生气,就动手薅住头发了对方头发,对方发出喊叫求饶,但母亲并未停止。此时父亲看不下去了,制止了母亲的行为,反而开始对母亲动手动脚,疯狂捶打。

女儿拍下了这一幕,并将其曝光到了网络上。

家丑不可外扬,老话讲清官难断家务事,家里不是讲理的地方,而是讲爱的地方。一家人和和气气,家和万事兴,没有过不去的坎儿。但这一切都需要一个前提,就是不触犯原则底线。法律之上,才有缓和的余地。既然有清官难断家务事,自然也有大义灭亲。

这位来自湖北的姑娘,就亲手举报了自己的父亲,并不是因为女儿心狠,而是这位公职父亲所做的事情确实应该被制裁。因小孙的母亲撞见其出轨,对方肆意殴打母亲,自己也因此患上中度抑郁。
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达不成一致的,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
对于有配偶还与他人同居的、是是家庭暴力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
(一)重婚;

(二)与他人同居;

(三)实施家庭暴力;
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

小孙表示,“我爸当着我的面打我妈,他长时间在那个女人家睡觉,然后当天晚上我妈报了警,警察就在门口等了他们一夜,第二天早上才把我父亲从那个女人的家里带出来。”小孙的父亲不仅明目张胆与他人长期保持同居关系,还对小孙的母亲实施暴力行为,小孙的母亲作为无过错方,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因为被现场抓获,父亲无法辩驳,干脆提出了离婚。让人意想不到的是,父亲早有预谋,在离婚之前,就已经将两套房和存款转移走了,还把母亲名下的土地征迁款也划走,丝毫不留情面。
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无奈之下,小孙只能向父亲所在的住建局举报。收到举报后,住建局的负责人给出了回应,表示,父亲所做的事情只能算道德问题,单位无法介入员工道德问题,只能对其进行批评。这位负责人的言外之意,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不会对这名父亲做实质性的处罚。

这不禁令女儿感到无助,也令广大网友们感到气愤和不解。小孙表示,自己当场撞见了父亲出轨并家暴母亲,遂将其举报至所谓单位,而自己的心灵也受到了严重伤害,患上了中度抑郁。

另外,单位负责人还刻意声明,这位父亲只是公职人员,并不是“公务员”。言语之间透露出一种“不负责任”的态度,实在是令人无法接受。

孙某的确是公职人员而非公务员,按照法规也该参公处理,搞婚外情和家暴,已经属于违法违纪的范畴了,哪能叫私德问题?

身为公职人员,本就该有比普通人更高的自我道德要求;对于公职部门来说,对于家暴等违法行为也更应该零容忍。

此事在网上不断发酵,目前最新消息,据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政府网站通报显示:经查,孙某系樊城区住建局工勤人员,非中共党员。目前,樊城区住建局已对孙某停职。区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,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。

看完整件事情,最令人气愤、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名父亲竟然当着女儿的面殴打母亲,丝毫不顾及女儿的情面,由此可见,这名父亲对亲情的罔顾,对这样的人严惩还不够,要进行心理评估,防止他做出更加过分的事情。另外,这种事情为什么没有人管呢?这是个值得追查的问题。

如果没有女儿的举报,任其父亲肆意妄为,继续违法违纪,那么危害的不只是本人,也不只是自己家庭,而危害是社会中更多的百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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